今天一个朋友把张楚的微博转贴给我看,我看完就乐了。微博如下:
“和树音乐合谈解约具体事宜,树音乐坚持公平的解约赔款为500万人民币。以无偿为他出版一张新词曲唱片,一张以前作品翻唱唱片,加200万演出费方式完成,并希望我在协议上签字。我觉得这个协议要是公平的话不是他疯了就是我疯了。”
假如,这个人不是张楚,是何勇,他就又会拎着一把斧子找唱片公司算账了。据说他N年前跟大地公司解约用的就是这个办法。当然,我们不提倡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。但是看张楚透露出的解约协议意向,我觉得张楚真该拎着一把斧子去解约。这样的解约协议就是欺负老实人。
张楚跟这家公司签约,公司并没有给张楚出版唱片,可能仅仅提供了一些生活设施,加一起我觉得应该不超过100万元(我猜测的),就算提前解约,支付双倍违约金,也不过200万元(如果这一这么算的话)。
无偿为一家唱片公司出版一张唱片?这就奇怪了。唱片公司跟歌手签约,出版唱片肯定算合同中的一项,怎么能算违约后无偿劳动呢?而且还要出一张翻唱唱片。我觉得这太荒唐了。如果你这家公司本来就没有能力给人出版唱片,就别签人家。签了人家又不出唱片,之后耍赖,反而倒打一耙,黄世仁对杨白劳也不过如此吧。
张楚最近几年演出也不多,一场演出的收入也不会特别高,估计三五万到头了,唱片公司作为经纪公司本身也要分成,然后还要张楚支付200万元的演出费,便宜都让你占了。就算张楚一年演10场,一场5万元,也得四年。而且还要在张楚不能留下一分钱的情况下才能完成。
我觉得张楚应该去打官司,可能时间拖得长一点,但总比这样的《南京条约》强,这样的所谓协议完全是不尊重人。想钱想疯了。
前段时间,有个出版社找到一个歌手,希望给歌手出书,歌手不太清楚这个出版合同的道道,就给我看。我看完后的第一个反应就是:这白纸黑字真不敢让我相信是一家出版社的合同。只能用“无耻”“可笑”来形容。我逐条给歌手解释一遍,告诉歌手这里面的机关,并重新给歌手草拟了一份,让歌手告诉出版社,不答应这些条件,没门。
我有点不明白,这年头坑人真的是明着坑啊,一点不动声色地那种。
这些歌手或者艺人,虽有一技之长,但是在法律方面多数与啥都不懂,一开始稀里糊涂地就把卖身契签下来了,之后才知道麻烦。希望这些同学在签下自己的名字之前,能找一个律师给看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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